新条例即将落实,化妆品行业人心惶惶!

寒寒2020-11-26 08:54

   国务院在6月29日发布的行业“基本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只剩下三十多天。

  很多人表示,《条例》实施之后,化妆品行业将正式迎来权责更为明确的新管理时代。毋庸置疑,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的,只有在更为与时俱进的制度之下,化妆品企业的竞争才能更加公平。然而也有许多行业人士认为,今年发布的一些新条例新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规则,未必能促进行业的发展。

  不得不说,今年国家针对化妆品行业所发布的新规太多了,除了《条例》之外,还有近10部相关配套政策密集征求意见,例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如此多的新规约束,让许多化妆品行业人士均喊头疼。

  例如,理性护肤运动发起人冰寒在其最新的推文中便说:“第二十四、二十七条意见稿(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出炉后,业内震动。我认识的行业人士可能不够多,但凡有人对此发表评论,无一不表示反对。我想企业的反对是有道理的。监管部门对此条规定可能引发的后果及行业的反应,应当予以关注并再作谨慎考虑。”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人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第二十七条则也表示,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这意味着化妆品企业要把核心的知识产权——产品配方,一五一十地公布出来!如果只是单纯地提供原料与成分,企业尚可接受,而新规范却是要企业将具体用量与用法也透露出来,知识产权便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不仅让中国化妆品行业抄袭风更加泛滥,而且也大大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当然,泄露商业机密本身就是个违法行为,小编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不至于在备案过程中泄露化妆品企业的完整配方。

  产品配方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对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要求标注为“其他微量成分”与其第十九条产品的功效宣称须经过具有化妆品人体安全与功效相应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等等规定,都广受行业人士的争议。

  整体来说,监管部门在今年征求意见的这些新规范,并不得行业人心。

  企业需要监管,但不需要过于面面俱到;规则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玩家只按照一个模型一套动作去行动。中国化妆品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是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政府最主要监管的也应该是产品的安全性方面,而不是把企业的每个方面都进行约束,导致他们难以在技术的开发与创新上展开手脚。

  把违禁添加严查起来,把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企业,唯有这样中国化妆品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然,意见稿终归是意见稿,小编也相信监管部门会从企业的角度去重新思考问题,最后得出更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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