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格,更细致!《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寒寒2021-08-09 17:53

  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记者了解,《办法》总共7章66条,主要从化妆品企业相关的生产许可程序、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管制度四个方面进行细致化规范。2021年乃化妆品行业“法规元年”,《办法》可谓应时而生,对推动化妆品行业规范发展,保障消费者的用妆安全,营造更有序的市场秩序有着巨大的作用。

  《办法》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程序、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以及化妆品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小编则整理出了以下几个重点,希望一众化妆品企业都能给予重视。

  对于企业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条件,《办法》进行了细化,其第二章第九条明确列出六个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曾首次提出要化妆品企业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而本次的《办法》则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其第二章第二十八条指明,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等的审核管理;

  (三)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中还出现了两种创新的制度,第一种是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的产品留样制度,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的化妆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第二种是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启动企业自查的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指出, 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办法》对儿童化妆品、美容美发机构以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也给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例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员,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内容过多,在此不再细细列出,详情可以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自行查阅。

  总而言之,《办法》中各项细致规定均表达出了国家政府将严格监管化妆品行业的重大决心,对于整个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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